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0年9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和各专业领域工作的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并具备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学业水平要求
第三条 凡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须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还需参加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需熟练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1.专业型硕士学位申请
(1)专业型硕士学位申请人需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2)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导师审阅后符合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3)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独立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校组织的学术不端检测和“双盲评审”,通过论文答辩。
2.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
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人需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达到下列水平者,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3)通过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
(4)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中文学术期刊分类目录》(2020)上发表与硕士学位论文所属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并署名安徽财经大学,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一篇以上学术论文(由大会出具证明);
(5)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美术学、专门史专业在298分以上),或托福90分以上,或雅思6.5分以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6)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独立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校组织的学术不端检测和“双盲评审”,通过论文答辩。
第五条 在科学研究和国家学科竞赛中表现突出的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对第四条第(5)款可以不作要求(不包括同等学力人员)。具体包括:
1.在校定期刊目录C级期刊以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作品被省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3.荣获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排名第一)。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学位授予前未撤销处分者。
2.考试作弊或在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3.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和要求者。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专业型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选题要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题应限定在本学科或与本学科相交叉的学科范围内,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工作量,能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学位论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3.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4.学位论文格式符合《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规范》的要求。
5.专业型硕士生从事学位论文研究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 学术型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论文选题工作。选题应限定在本学科或与本学科相交叉的学科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2.学位论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3.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4.学位论文要求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可信度,能体现硕士生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和优良的学风;
5.学位论文格式符合《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规范》的要求;
6.学术型硕士生从事学位论文研究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评审与答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评审与答辩
1.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预答辩时间之前3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
2.指导教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写出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培养单位负责人、导师组组长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写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办审批。
3.学位论文由校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学术不端检测。复制比为15%以内的直接送审。复制比在15%-25%的,给予一周时间修改;复制比在25%-40%的,给予半年时间修改;复制比在40%以上的,论文需重新开题和撰写。修改和重新撰写后的论文,需进行二次学术不端检测,并达到复制比15%以下基本要求。
4.评审采用“双盲”形式。送审的论文不得出现导师、作者等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和导师评审论文的单位和专家。“双盲”评审意见和成绩作为申请人论文是否可以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依据。
5.学位论文答辩前,培养单位负责聘请两位任职学科与论文一致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的,培养单位不得安排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6.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培养单位负责聘请3-5位具有副教授以上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硕士研究生导师,其中至少有一名来自外单位的专家。专业学位原则上应有实践导师参加。指导教师可参加论文答辩,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7.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主席名单应在答辩前报校学位办备案。
8.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以公开方式举行。论文答辩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维护学位声誉。答辩应由答辩秘书专门记录。答辩记录要准确完整,并由答辩秘书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答辩决议由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答辩决议必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第五章 学位的授予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后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籍表 2份
2.硕士学位论文指导记录 2份
3.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份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论文评阅人审批表 2份
5.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4份
6.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簿 2份
7.硕士学位申请书 2份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参加,半数以上赞同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时,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参加,半数以上赞同票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结束后,填写学位授予决议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有效。
第十三条 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
第十四条 对有异议或发现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抄袭论文行为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核实和复议,可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2020年9月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0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详见《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校政字〔2018〕109号)。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