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实践活动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必要环节,研究生通过接触社会、关注民生、服务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为保证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全面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坚持双向受益,提高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和吸引力。
3、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保证研究生实践活动长期健康发展。
4、坚持形式多样化,注重实践活动实效。
二、组织形式
1、利用假期,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2、利用平时和假期研究生单独进行的分散性实践活动。
3、参加课题调研等实践活动。
4、在校内承担“三助”岗位工作。
5、其它培养单位组织和认可的实践活动。
三、要求
1、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至少一次。
2、社会实践活动无论以个人单独形式开展,还是以团体形式开展,每一位参加者均需独立撰写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书面实践报告。
3、实践报告应包括参加实践活动的起止时间、地点、活动内容、活动效果等内容。
4、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申请答辩前完成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5、实践活动是为研究生必修环节,不得用其他学分抵扣。
四、材料提交及程序
1、研究生应在实践活动结束后向培养单位提交《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报告》、《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实践活动考核表》(注明实践单位鉴定意见和导师审阅意见并签字(盖章))。
2、培养单位在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将加盖公章的《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实践活动汇总表》报研究生处教学管理科。
五、考核结论与处理�
2、凡社会实践合格者,取得社会实践学分。
3、凡社会实践不合格者,未修满相应学分,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必须补修直至合格。
六、其他
1、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可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2014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起执行。
3、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处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