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5年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的通知
各学院(部)
为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鼓励青年教师加强教学基本功训练,展现青年教师风采,进一步激发青年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更好地推动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举办2015年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本次竞赛旨在鼓励广大教师重视教学工作,认真从事教学工作,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比赛组织机构
1、学校竞赛组委会
主 任:张庆亮
副主任:陈阿兴 童大龙
委 员:丁 进 任志安 张长全 方 鸣 程昔武 张 莹
彭现美 方 军 杨仕兵 杨治辉 李雪红 侯晋龙
张 斌 陈应侠 夏万军 顾 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质量管理科。
2、学院(部)成立预赛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教学竞赛预赛阶段的组织、协调、评审及推荐等工作,并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二、竞赛项目及要求
(一)参赛条件
1.
2.
3.在学校往届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青年教师可以不再参加比赛。
4.要求各院、部组织青年教师观摩校级比赛,2013年、2014年新上岗的青年教师观摩校级比赛。
(二)竞赛要求
1、参赛内容:比赛内容应为参赛教师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内容,要求参赛教师准备好教案和课件,且在预赛、决赛中的参赛内容不能相同。
2、教学设计: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案设计要求,认真进行教学设计,预、决赛教学设计均需于比赛前一周交给竞赛组委会。
3、评价指标体系:本次比赛采用《安徽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评价体系》。
(三)竞赛形式:
1、预赛:由各学院(部)自行组织预赛。请各学院与预赛结束后,各学院(部)的选手。
2、决赛:由学校统一组织、集中举行,由评委现场打分,按现场评分的高低,决出一、二、三等奖。
三、竞赛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预赛
预赛由各学院(部)自行组织。要求在5月24日前完成所有的预赛工作。各学院(部)于4月24日前将预赛安排及预赛选手情况登记表(附件1)送竞赛办公室,办公室将安排专家进行现场观摩。预赛结束后,各学院(部)整理好预赛相关资料和总结,遴选不少于2名选手,推荐参加学校决赛,填好决赛选手情况登记表(附件2)。
(二)第二阶段:决赛
1、报送材料:
(1)决赛选手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2)所教授课程的教学大纲;
(3)教案、课件:参赛课例的教案、课件(电子文档)。
2、决赛时间:6月上旬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决赛形式:学校统一组织、现场讲授,时间为30分钟。
4、成绩组成:
(1)现场观摩:决赛选手需全程参与教学竞赛的观摩,并认真填写参赛选手评价表,占总成绩的10%。(确有教学、手术和出差等情况,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及证明)。由竞赛领导组确定决赛评委成员,参照竞赛评分标准,现场有记名评分。
(2)专家评审:由专家评委参照竞赛评分标准(附件3)对参加决赛的选手进行现场评分,占总成绩的70%。
(3)学生评价:将组织学生参照竞赛评分标准对参加决赛的选手进行现场评分,占总成绩的20%。
5、成绩公布:比赛结束现场公布成绩。
四、比赛奖励
1.校级比赛根据评委会评判,分类别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若干名。各奖级具体获奖人数由评委会根据比赛实际情况确定。
2.获奖证书均加盖“安徽财经大学”公章,分送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3,校级比赛中的获奖者在参评各级教学评奖、评优、教学立项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4.校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青年教师,如满足安徽财经大学“教坛新秀”评审条件,经所在院部申报,将优先予以推荐。
5.本届比赛将评出优秀组织单位若干,由组委会给予一定奖励。
五、几点要求
1、竞赛活动为教师们搭建了示范、切磋、交流的平台。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教学竞赛活动,全面发动,认真组织,人人参与,切实促进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
2、在竞赛的组织过程中,要贯彻公平、公开、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保证广大教师公平参与竞赛活动,引导广大教师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来。参赛教师要总结教学经验,认真准备,转变教学观念,努力提高教学效果,为广大教师提供教学示范和学习样板。
3、各学院(部)要把教学竞赛活动与教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积极营造热爱教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良好氛围,以优良的教风带动学风建设。要通过教学竞赛活动,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能力,强化教学管理,通过教学竞赛,改革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潜心研究把握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附件1:安徽财经大学2015青年教学基本功竞赛预赛选手情况登记表
附件2:安徽财经大学2015青年教学基本功竞赛决赛选手情况登记表
附件3:安徽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评价体系
附件4:安徽财经大学2015年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优秀组织奖评分表
附件5:安徽财经大学2015年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参赛教案
教务处
人事处